原江苏吉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块位于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新村姚塘湾码头厂房内,占地面积约为6982m2,约10.473亩,四至范围:东至锡北运河,西至农田,南至无锡法莱尔纸业有限公司,北至锡山区锡北爱狼塑料制品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及《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二〇一四年十一月)要求,“对于拟关停搬迁和正在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场地,关停搬迁的工业企业应组织开展原址场地的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江苏吉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苏州森清元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原江苏吉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我公司通过对地块进行现场勘察、采样和检测,评估地块内部土壤及地下水环境质量,以期了解掌握地块环境质量的基本情况,以及分析此地块是否需要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主要目的是了解掌握地块环境质量的基本情况。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人员于2025年1月上旬起,对项目地块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调查成果如下:
(1)地块内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和其他资料信息可知,地块历史如下:
2005年之前,地块内为农田;
2005年至2010年,地块内为空地;
2010年至2012年,地块内为周边制砖厂的暂存区域,以便运河码头出运;
2012年,无锡嘉亿锻造有限公司企业在地块内建立厂房,进行厂房出租活动;
2013年,电瓶车车架厂租赁厂房进行生产,主要从事电瓶车车架的组装活动;
2019年,电瓶车车架厂停产,后续租赁给江苏吉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金属垃圾的回收处理工作;
2025年1月江苏吉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因产能不足,停产关停,生产设备全部拆除,退租退地。现在为空厂房。
(2)地块周边情况
地块周边500m范围历史上存在多家企业,涉及行业种类众多,生产时间久远,因此判断地块周边环境质量情况很可能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3)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本次调查地块潜在污染物为:pH、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性酚类、氨氮、亚硝酸盐、硝酸盐、硫化物、硫酸盐、氯化物、氟化物、碘化物、锰、铜、锌、汞、砷、硒、镉、六价铬、铅、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石油烃(C10-C40)、铬、苯乙烯。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苏州森清元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开展。
(1)布点数量:
本次调查拟在地块内共布设了6个土壤采样点,3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块外西北侧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点,地块东南侧设立1个地表水检测点位。
(2)检测项目:
土壤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铬、氯化物、氟化物、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的35项常规指标(微生物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石油烃(C10-C40)。
地表水检测项目为《地表水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基本22项(除水温和大肠杆菌类)。
(3)实验室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本次调查所送检土壤样品pH值介于7.7~8.22之间,7项必测重金属有六项检出;27项VOCs仅有1,2-二氯乙烷有检出;11项SVOCs中未检出,特征污染物中铬、氯化物、氟化物、石油烃(C10-C40)均检出,且均未超过参考标准,以上所有土壤样品因子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的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本次调查所送检地下水样品pH值介于7.2~7.6之间,不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
本次调查所送检地下水样品必测7项重金属检出的4项重金属除六价铬、汞、镉外均检出,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
本次调查送检地下水样品中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仅有1,2-二氯乙烷和1,2-二氯丙烷有检出,检出浓度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中未检出。
本次调查送检地下水样品检出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以及特征污染影子仅有浊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浊度为一般化学指标,无挥发性,且该区域地下水不进行开发利用,故该地块地下水无法通过吸入室内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吸入室外空气中来自地下水的气态污染物途径、饮用地下水途径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综上所述,本次调查地块地下水不存在涉及健康风险的关注污染物,且无相应暴露途径,故本地块地下水对人体健康风险可接受,无需进一步分析。
地表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地表水检测指标的检测结果中总氮和溶解氧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其余检测因子均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Ⅳ类水标准。此次检测结果显示地块周边地表水的环境质量情况,不对其超标情况进行分析,仅作为地块内环境质量的对比参考。
(4)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的土壤样品中检测指标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标准,满足工业用地退地要求。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本次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地块满足后续工业用地开发建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