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石西路与广惠路交叉口西北侧B地块位于无锡市梁溪区青石西路和北塘大街交叉口西北侧,占地面积为30014.3m2,合约45.02亩。地块四至范围为东至青石西路,南至北塘大街,西至原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北至空地。
根据无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http://zrzy.wuxi.gov.cn/)公示的《无锡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北大街—五河管理单元动态更新批后公布》(2025年12月30日),本项目地块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0701),历史上为农田、居民区、五河工业园和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
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可知,城镇住宅用地属于第一类用地,故本次调查选用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进行环境质量评价。
1、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调查人员于2026年2月上旬起,对项目地块开展第一阶段调查工作。调查成果如下:
(1)地块内情况
根据人员访谈、现场踏勘、历史影像和其他资料信息可知,地块历史如下:
1984年之前,地块内为农田;
1984年,地块西南部新建无锡市双河尖热电厂,本次调查地块涉及热电厂部分区域:废水处理区(部分)、锅炉房(部分)、变电站、生活区(部分),其余部分为农田和毛巷居民区;
2000年,地块中部新建五河工业园,内有多家企业进驻生产(丰润橡胶制品、玮鑫电器、通健弹簧钢带、华通橡胶、中通快递、丽盛印刷、莹谕过滤材料、丰瑞精细淀粉、顺强毛绒、奇辰食品、美洁洗涤和汇生被服洗涤等),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
2006年~2007年,五河工业园内新增草亿纺织品和旭盛塑粉材料进驻生产,其他无明显变化;
2012年,新增的五河工业园区域位置建烟酒专卖店,热电厂停产构筑物尚未拆除,其他无明显变化;
2013年,五河工业园内原丽盛印刷有限公司停止生产,将厂房外租给电动车经销商,其余无明显变化;
2018年,五河工业园内原无锡市丰润橡胶有限公司停产,厂房外租给无锡华冶发动机专件有限公司进行生产活动;热电厂停产,污水处理站拆除,厂区内部分区域改造成停车场;其余无明显变化;
2019年,五河工业园内瑞丰精细淀粉厂和顺强毛绒企业停产,将厂房外租用于装修工材料的仓储和办公,其他区域无明显变化;
2026年,地块内全部拆除为空地,建筑垃圾正在清运。
(2)地块周边情况
地块周边500m范围历史上存在多家企业,涉及行业种类众多,生产时间久远,因此判断地块周边环境质量情况很可能对本地块造成影响。
(3)第一阶段调查结果
根据第一阶段资料收集、人员访谈、现场踏勘以及污染识别情况,本地块存在可能的污染隐患,需关注的潜在特征污染物有:铅、锌、铜、镍、锡、砷、镉、汞、铝、锰、总铬、六价铬、苯、甲苯、二甲苯、乙苯、二氯苯、石油烃(C6-C9)、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氯乙烯、苯乙烯、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醋酸、钠离子、硫酸盐、氨氮、pH值、氯化物、氟化物、聚异戊二烯、二噁英、邻苯二甲酸酯类(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酯、邻苯二甲酸丁基苄酯、邻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烷基磺酸钠、脂肪醇聚氧乙烯醚、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化石蜡52、2,6-二叔丁基对甲酚、苯并[a]蔥、苯并[b]荧蔥、苯并[k]荧蔥、二苯并[a,h]蔥、茚并[1,2,3-cd]芘、萘、苯并[a]芘、多环芳烃、硫化物、丙三醇、癸二酸正辛酯、多氯联苯、挥发酚、丁二烯、聚异戊二烯、丙烯腈、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苯胺类、甲醛、二氯甲烷、氯苯、氯仿。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等规范要求,为了减少第一阶段资料收集结果的不确定性,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由苏州森清元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开展。
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了27个土壤采样点,10个地下水监测点;在地块外北侧设置1个土壤和地下水复合对照点。
(2)检测项目:
土壤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pH、锡、锑、锰、锌、总铬、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氟化物、氨氮、二噁英、硫化物、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甲醛、丙烯腈、邻苯二甲酸酯类(3种)、苯胺类、多环芳烃类。
地下水的检测项目为《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基本项目、《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的常规指标35项、锡、锑、总铬、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石油烃(C6-C9)、甲基叔丁基醚、甲醛、2,4-二硝基甲苯、2,6-二硝基甲苯、丙烯腈、邻苯二甲酸酯类(3种)、苯胺类、多环芳烃类。
(3)实验室检测结果:
土壤样品检测分析结果:本次调查所送检土壤样品pH值介于7.15~8.7之间,7项必测重金属检出6项(砷、镉、铜、铅、汞、镍);27项VOCs中有6项检出(甲苯、氯仿、二氯甲烷、氯苯、四氯乙烯、三氯乙烯),其余未检出;11项SVOCs均未检出;特征污染因子氟化物、氨氮、硫化物、锑、铬、锌、锰、锡、石油烃(C10-C40)、甲基叔丁基醚检出;以上所有土壤样品因子检出含量均低于相应的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
地下水样品检测分析结果:本次调查所送检地下水样品pH值介于6.9~7.5之间,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必测7项重金属检出的4项重金属砷、铜、铅、镍,其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Ⅳ类”水标准;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中氯乙烯、1,2-二氯乙烯(总量)、1,2-二氯苯检出,其余因子均未检出,检出因子的最大浓度值均不超过相关评价标准;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未检出;其他因子中浊度、色度、总硬度、耗氧量、溶解性总固体、铁、锰、锌、铝、钠、硒、锑、铬、锡、硫酸盐、氯化物、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碘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甲醛、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除浊度外检出浓度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Ⅳ类水标准”和《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中附件5“第一类用地”标准。
(4)主要结论
综上所述,地块的土壤和地下水样品中检测指标含量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及相关标准,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等技术规范,本次调查工作可以结束,无需进行后续详细调查,地块满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